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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02 13:59|栏目: 廉政学习 |浏览次数: |作者:小编|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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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是关于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的规定。共分两款: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党员、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履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因此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相较于第一款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相关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包括“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问题表现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分工与原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战大,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交流决定等。

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孙赟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显示:孙赟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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