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对犯罪情节轻微党员的纪律处分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情节,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与刑法规定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有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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