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匿名诬告陷害的界定
“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
匿名诬告陷害制造的谣言不属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治谣言”,且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传播”。
有关规定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 电话:0912—7185550 邮编:719099
Copyright © 2012-2023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陕ICP备12008767号 技术支持:缔科网络